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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落实税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辽宁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为大家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按不同税种予以分类,供广大纳税人参照适用。

1.问:我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生产运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能否推迟缴纳?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问:企业经营困难,“减税降费”政策背景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规定:“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3.问: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率现在是否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4.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中(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否执行?仅指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社保费征期延长至3月底还是所有的企业均可以参照执行?

答: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可享受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各行业划型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说明: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5.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其中“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是指当期利润是负数吗? 由哪个部门负责批准?企业应该到哪里申请?申请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次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自行选择是否为中小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6.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其中“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是由税务部门判定吗?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自行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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