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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落实税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辽宁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为大家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按不同税种予以分类,供广大纳税人参照适用。

1.问:我是一家参与疫情救治防控工作的非营利性医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2.问:我是政府卫生部门专门设立的疫情控制机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3.问:我是一家民营的小企业,受疫情影响推迟复工时间,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存在困难,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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