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2026年第20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发布,以下简称《裁量基准(2026年版)》)在充分吸收各区域裁量基准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对税务违法行为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推动实现违法行为事项划分更加合理、裁量尺度把握更加精确、裁量因素设置更加科学,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2026年版)》不一致的,按照《裁量基准(2026年版)》执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有效衔接《裁量基准(2026年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2023年11月8日修订的《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