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10000001099719Y/2026-02178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3号 | 发文时间: | 2026-10-28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决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6年10月28日
相关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