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10000001099719Y/2026-02031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26年第2号 | 发文时间: | 2026-09-28 |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现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不含大连)自2026年12月1日起,对以大豆为原料生产大豆油、花生为原料生产花生油、芝麻为原料生产香油、毛鸡为原料生产鸡产品、生猪为原料生产猪产品、活牛为原料生产牛肉和水飞蓟籽为原料生产水飞蓟素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予以调整。以干鸡粪、猪粪生产泥炭基质和以禽畜粪便生产有机营养土以及以腐肉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产品不再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现将调整后的标准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中未调整的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汇总整合为《辽宁省投入产出法产品目录及扣除标准》(见附件1)。
二、纳税人按照不高于公布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申报期内对上一年度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情况进行汇算,汇算后实际扣除标准低于已核定扣除标准的,按实际情况下调核定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因自身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造成本企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与公布的农产品扣除标准相比畸高或者畸低的,可以申请按照成本法核定扣除。
四、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退出核定扣除:
(一)参与核定扣除的凭证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二)因企业经营范围调整等特殊原因,前期取得农产品既用于应税货物又用于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企业经营调整后其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用于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三)综合零售企业农产品种类多,核定扣除核算复杂;
(四)纳税人因自身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应抵扣税额不相符。
五、纳税人适用核定扣除期间已耗用的农产品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退出核定扣除后不得重复抵扣。
本公告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中的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不再适用。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