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未达到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是否还需要为其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扣缴申报?
发布时间:2026-09-18 09: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

第十四条 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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