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营税稽一通【2026】2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营口堃华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4MA10LJGP1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营税稽一通【2026】27号),依法接收税务文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蒋梦琦、吴静
电话:0417-6650911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南通街南通里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