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10000001099719Y/2026-01747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辽宁省商务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辽宁省商务厅通告2026年第2号 | 发文时间: | 2026-08-20 |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5年第 3号)、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5年第2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 9号)、《商务部等 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 11号)的规定,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退税代理机构服务水平,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省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省内(不含大连市)离境退税集中退付点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条件的;
(五)接受税务部门监管,符合海关有关管理要求;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
(八)具备异地互认能力;
(九)具备自主拓展离境退税商店、离境退税商圈能力;
(十)有离境退税代理及“即买即退”服务经验,具备英语、日语、韩语服务能力,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辽宁省离境退税业务能力。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辽宁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竞选单位提交资料要点(见附件 2);
(三)符合条件且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选定流程
(一)2026年 8月 27 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纸质加盖公章)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二)2026年 8月 31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会同辽宁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辽宁省商务厅等单位,对提交申请的银行及其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考察,会商后选定一家银行成为本省退税代理机构;
(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两年。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256号 1421室
联系电话:024-81180089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2026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