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纳税人识别号:210403********3316):
事由:拟认定你(你单位)2022年 1 月 1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期间存在2023年3月23日收到毛某转账60,000元的借款利息,该笔资金涉嫌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补缴税款12,000元,处罚款13,200元的税务处理。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2 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通知内容: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