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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抚税一稽罚告〔2026〕19号
发布时间:2026-08-13 16: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抚顺市顺城区平泰木制品加工厂(纳税人识别号:92210411MA0W2FT10G):

对你(单位)(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龚家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9月1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税费合计1,202,645.74元。

违法事实二: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证据1: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用于证明发票上游已确认为虚开发票。

证据2:企业的自述材料和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取得发票手段。

证据3:开票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用于证明开票企业为无生产能力,无生产设备的空壳公司。

证据4:企业提供的付款凭证,用于证明存在资金回流。

证据5:调取的资金流水,用于证明存在资金回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参照《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17日开始,至立案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溯期限,且虚开金额8,286,355.62元,在500万元以上,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46)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罚款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用于税前扣除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了实现偷税目的,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并造成少缴纳税款。对你单位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增值税罚款538,613.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6,580.65元。共计575,193.84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575,193.84元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根据《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第9条第二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对你处以罚款200元。

综上,拟对你单位处罚款合计575,393.8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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