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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东鞍山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3 15: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纳税人名称:辽宁田金同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MAC516C44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鞍千东税社限改〔2026〕070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东鞍山税务分局(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鞍海路25号)领取书面文本。

联系电话:0412—6684086。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东鞍山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东鞍山税务分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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