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了鞍山经济开发区胖大宝儿服装店(以下简称胖大宝儿服装店)直播销售偷税案件。经查,2024年至2025年,胖大宝儿服装店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零售服装,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97.42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57.4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鞍山经济开发区胖大宝儿服装店在某平台开设网络店铺,直播销售女装,涉嫌隐匿经营收入,偷逃税款。
税务人员随即开展线上核查,发现胖大宝儿服装店在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名为“胖大宝大码”,粉丝量达197.6万,总销量在相应平台同类型主播中排名靠前,店铺近期销量超90%同行……各项数据都印证着其不小的业务规模。
而税务系统中显示,胖大宝儿服装店2024年申报的销售收入为0元;2025年1月至6月申报的销售收入仅25.87万元,未产生应纳税款。如此低的销售收入,与其直播规模、销售能力极不匹配。结合上述疑点,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随即依法对胖大宝儿服装店开展立案检查。
立案后,检查人员按照其登记地址进行了实地核查,却发现该地址并无胖大宝儿服装店的实体店铺。
为摸清胖大宝儿服装店的实际经营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对该服装店实际经营者张洪伟进行询问。据张洪伟介绍,其于2024年从他人处购买某平台直播账号,进行线上直播销售。此外,介绍了网店日常经营及直播运营情况,与检查人员查前分析基本一致。当检查人员质疑申报收入与平台经营规模严重不符时,张洪伟以购货成本及推广费等花销巨大为由进行辩解。
针对张洪伟的说法,检查人员依法要求其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簿、凭证及相关成本费用发票等资料,以准确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然而,张洪伟表示经营期间从未设置账簿,上述资料均无法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鉴于该企业2024年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应按规定建立规范账簿,但张洪伟既无法提供成本费用凭证,又从未设置账簿,其“购货成本及推广费等花销巨大”的说法无从证实。
为查清网店实际经营收入,检查人员首先依法调取了该服装店对公账户流水,发现该对公账户无实质性经营资金收付记录,随即便依法要求实际经营者张洪伟如实提供收取平台销售款的个人银行卡完整流水,并同步依法调取了胖大宝儿服装店2024年2月至2025年6月网店钱包后台交易数据和《商家结算明细表》。经查证,网店钱包后台交易数据显示,其实际销售收入共计4830.90万元;将该平台后台数据、《商家结算明细表》与个人银行卡流水进行三方比对,发现私户归集的经营收款整体规模与网店平台记载收入处于同一量级、整体匹配度较高,而与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严重不符,进一步锁定了其通过个人银行卡隐匿网店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违法事实。
在掌握了大量基础证据后,检查人员依法对胖大宝儿服装店实际经营者张洪伟再次进行询问。在检查人员逐一展示关键证据,详细讲解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违法后果后,张洪伟最终承认了其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查实,2024年至2025年,胖大宝儿服装店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零售服装,通过隐匿销售收入4830.90万元,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97.4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胖大宝儿服装店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57.4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