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能否申报退(免)税?
发布时间:2026-07-17 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

“九、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当按照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缴回。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情形。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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