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通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到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溪湖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通知)书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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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4-45837845
联系人员:马营 王智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溪湖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本溪税_税通〔2026〕504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