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平泰木制品加工厂:
事由:拟认定你(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补缴税费款的税务处理。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一、违法事实:
1.抚顺市顺城区平泰木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该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
2.该单位存在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税前扣除)行为
二、证据:
(一)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
(二)盐城市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安市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三)发票、记账凭证、合同和付款凭证。
(四)询问笔录。
(五)企业的自述材料和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取得发票手段。
(六)调取的企业银行账户及个人存款账户的资金流水。
三、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及依据
(一)拟处理意见及依据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公布)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单位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补缴所属期为2020年9月的增值税38896.6元,2020年10月的增值税264226.92元,2020年11月的增值税182879.7元,2020年12月的增值税51757.07元,2021年2月的增值税4919.13元,2021年3月的增值税114089.94元,2021年4月的增值税74194.91元,2021年5月的增值税120369.33元,2021年6月的增值税115030.49元,2021年9月的增值税11304.41元,2021年10月的增值税34403.52元,2021年12月的增值税19120.56元,2022年3月的增值税26068.63元,2022年5月的增值税19965.17元,共计1077225.38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所属期为2020年9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722.76元,2020年10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495.88元,2020年11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2801.58元,2020年12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622.99元,2021年2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44.34元,2021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986.30元,2021年4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193.64元,2021年5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425.85元,2021年6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052.13元,2021年9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91.31元,2021年10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408.25元,2021年12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32.97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属期为2022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12.40元,2022年5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70.89元。共计73161.26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所属期为2020年9月的教育费附加1166.90元,2020年10月的教育费附加7926.81元,2020年11月的教育费附加5486.39元,2020年12月的教育费附加1552.71元,2021年2月的教育费附加147.57元,2021年3月的教育费附加3422.70元,2021年4月的教育费附加2225.85元,2021年5月的教育费附加3611.08元,2021年6月的教育费附加3450.91元,2021年9月的教育费附加339.13元,2021年10月的教育费附加1032.11元,2021年12月的教育费附加442.7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属期为2022年3月的教育费附加391.03元,2022年5月的教育费附加158.95元。共计31354.84元。
4.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所属期为2020年9月的地方教育附加777.93元,2020年10月的地方教育附加5284.54元,2020年11月的地方教育附加3657.59元,2020年12月的地方教育附加1035.14元,2021年2月的地方教育附加98.38元,2021年3月的地方教育附加2281.80元,2021年4月的地方教育附加1483.90元,2021年5月的地方教育附加2407.39元,2021年6月的地方教育附加2300.61元,2021年9月的地方教育附加226.09元,2021年10月的地方教育附加688.07元,2021年12月的地方教育附加295.13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所属期为2022年3月的地方教育附加260.69元,2022年5月的地方教育附加105.97元。共计20903.23元。
5.滞纳金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少缴纳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拟处罚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参照《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17日开始,至立案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溯期限,且虚开金额8286355.62元,在500万元以上,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46)之规定,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罚款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该单位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用于税前扣除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单位为了实现偷税目的,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并造成少缴纳税款。建议对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增值税罚款538612.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6580.63元。共计575193.32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该企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建议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575193.32元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根据《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第9条第二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建议处以罚款200元。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