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217367022917):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向你(单位)送达盘税稽通〔2026〕26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和盘税稽处〔2026〕8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812,101.06 元及相应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