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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盘高新税强催〔2026〕4001号
发布时间:2026-06-23 09:18 来源:盘锦税务 浏览次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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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2026年5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国家税务总局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盘高税通〔2026〕4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04年9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仟捌佰零玖万伍仟叁佰贰拾叁元陆角叁分(¥:18095323.63)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刘丽菊、单希宏

联系电话:0427-2382573

联系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93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

刘丽菊  辽税征211103250013

单希宏  辽税征21110325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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