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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盘税稽处〔2026〕27 号
发布时间:2026-06-22 09:23 来源:盘锦税务 浏览次数: 字号:[] [] []

辽宁赛尔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0MA0UHET501):

我局(所)于2025年10月15日至2026年5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坝墙子镇盘锦化工及装备产业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盘锦鑫龙雨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8 年 9 月份你单位取得盘锦鑫龙雨商贸有限公司品名为有机热载体的 36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给了德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经核实你单位并无生产加工能力,非正常状态,走逃失联,并操作资金回流,涉嫌虚开发票。

票流:2018 年你单位取得盘锦鑫龙雨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 36 组,数量:670 吨,金额:3,436,638.05 元,税额549,861.95 元,价税合计 3,986,500.00 元;由于企业非正常,无法联系相关人员和查找相关账簿凭证,按资金支付情况,梳理出上述发票取得后开具给德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已吊销状态),2018 年共开具给德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4 组,发票代码:2100183130,发票号码:04294044-04294136,货物名称:*航空煤油*3 号喷气燃料,数量 772.40 吨,金额合计 3,998,501.72 元,税额合计 639,760.28元,价税合计 4,638,262.00 元。

资金流:我们调取了德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和你单位资金往来的相关银行账户,发现你单位 2018 年 10 月取得德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资金 300 万元后,通过王峰、赵明英、王绍龙、周永纲、盘锦鑫龙雨商贸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对公账户形成资金回流,回流比例占 75.25%.

货物流:由于德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已吊销和你单位为非正常状态,无法询问相关人员和核实货物运输情况。

(二)走逃失联核实:我们到企业注册地调查,未找到相关办公场所和人员,我们通过电话方式多次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油品业务实控人和财务负责人均联系不上。

(三)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打印了你单位 2018年 12 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制作了你单位 2018 年取得盘锦鑫龙雨商贸有限公司和开具给德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明细表,用于证明企业申报情况和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

证据 2、相关银行出具的你单位、德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王绍龙、周永纲、王峰、赵明英等对公对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依据银行交易明细制作的资金流程图,用于证明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 3、“盘锦鑫龙雨商贸有限公司”案件中复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证明你单位上游公司虚开情况。

证据 4.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电话笔录,证明企业走逃失联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 号)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取得的盘锦鑫龙雨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 36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给德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 4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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