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下达《全优云(辽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税稽一通〔2026〕311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全优云(辽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0MA10BLDP38)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营税稽一通〔2026〕3113号),依法接收税务文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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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