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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答复内容 |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下列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照以下规定及视同向境内销售的其他规定【不包括增值税内销免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口业务 (1)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计算。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 (1)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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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人 |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
| 附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