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400744312998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地址:新抚区站前街道东十路3号)提供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万陆仟叁佰肆拾捌元肆角贰分¥ 306348.42元的缴费担保,逾期未能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望花区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公章)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