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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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答复内容 |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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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人 |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
| 附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