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春旺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423MA110PL36D):
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南山城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5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1年8月31 日向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开具 24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 * 轻 质 循 环 油 金 额 2,389,888.08 元 ,税 额 :310,685.52元,价税合计:2,700,573.60 元。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与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无货物流交易,业务资金一是由李娟通过冯长宇转给邱斌辉 1,310,000.00 元,邱斌辉再转入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公户,二是陈相玉转给邱斌辉 1,390,573.60 元,邱斌辉再转入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公户,该企业收到上述资金后,共 8 次向你单位对公账户支付购货款合计 2,700,573.60 元,收到全部款项后你单位转给曾德旺,最后由曾德旺将收到的上述款项转给该企业相关人员陈相玉,形成了资金回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你单位向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24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曾德旺、陈明、张素杰三人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用于证明曾任职情况、企业情况。
证据 2:张莉艳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任职情况和企业情况。
证据 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情说明,用于证明业务真实性情况。
证据 4:辽宁春旺化工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曾德旺银行流水、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提供的资金流向汇总表,用于证明资金回流情况。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 2 号)违法类型六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三)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处 10 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你单位虚开金额为 2,389,888.08 元,拟对你单位处 200,000.00 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