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营口生利纳米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1210811MA7NKHN53W)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营税稽二罚告〔2026〕1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文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325房间领取上述文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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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