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文件规定,请符合关联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纳税人做好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
*一、关联申报
(一)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时间及延期规定
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26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附报2025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关系判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8、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直接上门申报(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推荐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关联申报。
*二、同期资料
(一)同期资料类型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存在企业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二)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三)需要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企业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四)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五)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六)同期资料的准备时限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三、文件资料下载
申报表的具体填写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四、注意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全套表共22张,不属于关联申报主体的企业无需填报。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才能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三)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其它纳税人请勿随意填报。
(四)根据42号公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124栏“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进行相应勾选。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请谨慎勾选。
*五、风险提醒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予以重点关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申请。
*六、咨询渠道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相关政策规定有任何问题,都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