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营税稽一通【2026]7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营口晟源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0781644262P)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以下税务机关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营税稽一通【2026]71号,依法接收税务文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举报中心:6650930 吕松、郎雪松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