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下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60日,即视为送达。
请营口鑫洋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0MA0YQ8L64N)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营税稽一强催【2026】4号,依法接收税务文书;
请营口金山涂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3701652458Q)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营税稽一强催【2026】5号,依法接收税务文书;
请营口博然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0MA10KBNA6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营税稽一强催【2026】6号,依法接收税务文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建文 李欣 电话:0417-6650913
地 址:营口市站前区南通街南通里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