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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抚税二稽罚告〔2026〕7 号
发布时间:2026-04-10 08: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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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北四平乡北四平村107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6年5月 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2023年3月31日至2023 年5月24日,你单位向深圳赛保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开具普通发票 26 组,品名*现代服务*市场推广费 ,发票代码021002200404,发票号 码41475593、41475595、41475594、41475592、41475591、41475589、41475590、42531604、41475607、4147560、441475608、41475602、41475603、41475605、41475606、41475612、41475613、41475609、41475611、41475610、41475597、41475598、41475596、41475599、41475600、41475601,金额2,481,649.97元,税额24,816.52元,价税合计2,506,466.49元。

证据 1:你单位涉案期间内发票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

(二)业务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对你单位进行核实调查,检查人员、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均无法与你单位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无法取得会计凭证等资料,你单位注册经营地无经营活动、无经营人员、无经营场地。

证据 1: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的电话联系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已脱离税务系统监管。

(三)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公户 2023 年 4 月 11 日至 2023 年 6 月 25 日,由深圳赛保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向账户内转款约 250 万,后账户内款项陆续向个人转出,2023 年7月13日将账户余额基本清空。检查人员联系资金转出个人邹学新、王良、王现、何惠勇、刘中碧等人,部分电话无法接通,部分接通后表示对你单位相关情况不知情或记不清。除深圳赛保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外,没有其他公司与你单位账户转款,严重违背经营常理。

证据 1:中国银行沈阳国际软件园支行的对公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内容为你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交易流水,用于证明你单位交易资金异常。

证据 2:检查人员对资金转出个人电话联系的视听记录,证明你单位公户资金转出情况异常。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

经检查,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为北四平村支委会楼房,没有实际经营场地,没有经营人员,无法提供发票品名所显示的相关服务。在进项发票中未找到与生产经营、日常耗用相关的品目。

证据 1:你单位涉案期间内发票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没有生产经营相关内容的情况。

证据 2:检查人员在你单位注册经营地的影像材料、现场笔录、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明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地,且脱离了税务机关监管。

证据 3: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的电话记录,证实无法与你单位人员取得联系。

综上所述,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金额 2,481,649.97 元,税额 24,816.52 元,价税合计2,506,466.49元的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 号)第二条第(五)项“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之规定,属于交易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根据上述事实,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拟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 号)“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 27 号)之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开始,延续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启动调查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诉期限,虚开金额 2,481,649.97 元,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发布)序号 46 第(三)项“虚开金额 50 万元以上(不含)500 万元以下的,处 10 万元以上(不含)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拟处罚款48,899.00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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