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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费率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3-19 15: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各参保单位:

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抚政办规〔2026〕3号),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调整。自2026年4月1日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由7%调整为8%。

为便于参保单位做好缴费核算,切实做好缴费申报工作,2026年4月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征缴期调整为4月1日至4月30日,对此期间完成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免征滞纳金。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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