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帅加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402MA0QFFCD6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艾蒙、李斌、申荣华、韩天维等人,自2026年2 月3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 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