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特定情形,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6-02-09 16: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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