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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抚税一稽协通〔2026〕5 号
发布时间:2026-02-12 10: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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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潘宏伟、迟佳玉等 2 人,前往你处对协查函相关发票及对应企业账簿资料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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