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除大连市残保金计算时,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如何确定安置残疾人人数?
发布时间:2026-11-06 14: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税〔2026〕249 号)规定: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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