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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锦税二稽罚告〔2025〕13号
发布时间:2025-08-14 09: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700696185620X):

对你(单位)(地址:锦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雨露街创业服 务中心万米厂房304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经查,2014 年 1 月 22 日,你单位与北车(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车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定你单位将其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亿隆国际11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北车公司,北车公司向你单位支付购买价款 3 亿元,同时你单位继续占有该租赁物,并向北车公司支付租  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起租日为 2014 年 7 月 24 日,租赁期限 72   个月,还租期共计 33 期。租金总额 433,487,593.11 元。每三个月期末等额本息支付,每期租金金额为 13,135,987.67 元。

2014 年 1 月 24 日、2014 年 2 月 8 日,北车公司分别向你单 位支付款项 7000 万元、2.3 亿元。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你单位依约向北车公司支付了租前息及第一期租金,自第二期开始一直拖欠租金。

后中国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公司)吸收合 并北车公司,北车公司注销。2017 年 6 月 28 日,南车公司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车公司。

因你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租金,中车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8 月 6 日立案,2018 年 5 月 29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8 月 13 日作出(2016)津民初 52 号判决如下:1.你单位偿还中车公司到期未付款项 275,455,741.07 元并支付违约金;2.你单位偿还中车公司剩余本金 115,977,129.93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 115,977,129.93 元为基数,按照年 14%标准计算)。

你单位未履行上述判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你单位名下坐落在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亿隆国际 8 号楼、9 号楼 共计 59 套公寓房地产,11 号楼共计 1169 套商铺房地产,并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后经中车同意进行拍卖,经过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中车公司同意将上述房地产以二次流拍价格以物抵债,不再变卖。

2022年3月29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 03 执恢 1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你单位名下坐落在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亿隆国际 8 号楼第 49、56、57、62、63、64、70、76、77、78、84、90、92、112、126、140、147、148、154、161、168、175、182、188、189、190、196  号公寓房地产,9 号楼第 1、7、10、11、12、13、21、22、27、28、36、41、49、55、70、77、83、111、112、126、143、170、181、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 号公寓房地产,坐落在锦州市市府路亿隆国际 11 号楼共计 1169 套商铺房地产的查封措施;2.将你单位名下坐落在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亿隆国际 8 号楼第 49、56、57、62、63、64、70、76、77、78、84、90、92、112、126、140、147、148、154、161、168、175、182、188、189、190、196 号公寓房地产,9 号楼第 1、7、10、11、12、13、21、22、27、28、36、41、49、55、70、77、83、111、112、126、143、170、181、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 号公寓房地产作价 20,950,776.00 元;坐落在锦州市市府路亿隆国际 11 号楼共计 1169 套商铺房地产作价 437,270,960.00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车公司抵偿欠款,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中车公司时起转移。

中车公司 2022 年 4 月收悉该裁定,并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办理了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

你单位以名下上述房地产作价抵偿债务(销售不动产)未确认收入也未申报缴纳税费款。主管税务机关高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多次与你单位联系,你单位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拒不申报。2022 年 7 月 13 日,第二税务所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 知书》(锦高税二所限改〔2022〕109 号),责令你单位于 2022年 7 月 22 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高新区税务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高新区税务局采取必要征管手段后,你单位仍未按规定进行收入  确认并申报。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税费款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 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你单位依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以名下房地产(自行开 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抵偿所欠中车公司债务,取得了经济利益 (减少了债务),是销售不动产行为。你单位在 2022 年 4 月法院的执行裁定送达中车公司不动产权属变更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且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你单位名下房地产作价合计 458,221,736.00 元(其中公寓作价 20,950,776.00 元,商铺作价 437,270,960.00 元),计算应补缴 2022 年 4 月所属期增值税如下:

公寓20,950,776.00÷(1+5%)×5%=997,656.00 元

商铺437,270,960.00÷(1+5%)×5%=20,822,426.67 元 997,656.00+20,822,426.67=21,820,082.67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 第一款之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算你单位应补缴 2022 年 4 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 21,820,082.67 ×7%=1,527,405.79 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之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算你单位应补缴 2022 年 4 月所属期教育费附加 21,820,082.67 × 3%=654,602.48 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 号)第一条、第二条及《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 号)第二条第一款、《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 〕4 号)第一条的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算你单位应补缴 2022 年 4 月所属期地方教育附加 21,820,082.67 ×2%=436,401.65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民初52号,用以证明你单位与中车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你单位向中车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证据 2: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津 03 执恢 10 号,用以证明你单位因未全面履行向中车公司还款义务,法院裁定将你单位名下房地产交付中车公司抵偿欠款的事实;

证据 3:中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中车公司 2022 年 4 月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津 03 执恢 10 号,你单位名下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中车公司;

证据 4:锦州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提供的中车公司《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书》、天津市第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用以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已协助法院执行裁定,将你单位名下房地产变更至中车公司名下的事实;

证据 5:高新区税务局提供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有关资料,用以证明已对你单位采取必要的征管手段,通知你单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你单位拒不履行的事实。

证据 6:高新区税务局提供的亿隆国际广场 1#-12#楼及地下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以证明亿隆国际广场工程项目由你单位开发建设,合同开工日期为 2011 年 12 月 9 日,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老项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亿隆公司以名下房地产作价 458,221,736.00 元抵偿所欠中车公司债务,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造成少缴纳税款 23,347,488.46 元。建议定性为偷税。因亿隆公司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在此次检查中基本配合检查,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发布)序号17“(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不缴或者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50%的罚款,即 11,673,744.24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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