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费债权部分,是否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以及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发布时间:2025-12-12 09: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第五条明确,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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