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营税稽一通〔2024〕12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营口航晨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2MA10TGKG9R)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营税稽一通〔2024〕124号,依法接收税务文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检查三股:0417-6650923 惠敏 孙百慧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