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22 09: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下列三家公司:营口丰硕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11MA118A3F25)、营口鸿雨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3MA7GUFYT2A)、营口安博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11MA118Y671B)已检查完毕。现对营口丰硕物流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二罚〔2025〕8号)、对营口鸿雨化工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二罚〔2025〕9号)、对营口安博物流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二罚〔2025〕1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营口丰硕物流有限公司、营口鸿雨化工有限公司、营口安博物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依法接收税务文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执行股 0417-6658482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南宁街南宁里1号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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