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永利金属合金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422MA11EGEGXB):
我局(所)于 2023 年 7 月 6 日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乡红升村)2022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增值税:你单位在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间存在隐匿销售收入 34919495.71 元,未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未按期申报应税收入。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纳税主体资格。
证据三: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偷税事实。
证据四: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申报情况。
证据五:沈阳欣益包芯线销售有限公司、鞍山市宝特炉料有限公司、鞍山市金龙冶金有限公司、辽宁双鞍集团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辽宁双鞍集团铁路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未按期申报应税收入。
证据六:《关于永利金属未开票事宜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单位未按期申报应税收入。
证据七:银行流水及承兑汇票,内容为资金往来情况,用于证明销售货物已收到货款的事实。
2、企业所得税:你单位 2022 年企业所得税未按期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存在以下问题:(1)2022 年 12 月你单位采购的原材料中部分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按暂估 价格结转了营业成本 19,227,836.52 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9,227,836.52 元。(2)你单位 2022 年 12 月少申报销售收入 17505523.59 元(不含税),同时应结转销售成本 18602862.55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97338.96 元。(3)你单位申报主营业务成本多计 1,076,327.69 元。你单位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原记载当年发生额为 431222103.56 元,后期调减 2022 年 6月重 复核算暂估入库成本 15581760.00 元,补记 2022 年 12 月暂估入库成本 2155306.00 元,账面主营业务成本417795649.56 元。你单位按418871977.25 元,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多申报主营业务成本 1076327.69 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76327.69元。(4)你单位税金及附加多计 968878.92 元。(5)你单位 2021年有待弥补亏损 8946.44 元,你单位未弥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946.44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应付账款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原材料明细账和总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和总账、生产成本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财务费用明细账、管理费用明细账、销售费用明细账、税金及附加明细账、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复印件,用于证明账务情况。
证据二:2022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申报情况。
证据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县税限改(2023)1851号,用于证明未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
证据四:《税务事项通知书》抚税二稽通(2023)30、31 号,用于证明你单位限期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
3、印花税:你单位 2022 年第四季度与辽宁双鞍集团铁路修造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金额 21219469.02 元(不含税),与辽宁双 鞍集团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没有注明交易金额, 实际交易金额 17082849.16 元(不含税),与沈阳新益包芯线有限公司 1682814.16 元(不含税),与鞍山市宝特炉料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金额 565380.53 元(不含税),合计应补缴销售货物合同印花 税 6082.58 元。2023 年第一季度与辽宁双鞍集团铁路修造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金额 13104424.78 元(不含税),与鞍山市宝特炉料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金额 1100460.18 元(不含税),合计应补缴销售货物合同印花税 2130.73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沈阳欣益包芯线销售有限公司、鞍山市宝特炉料有限公司、鞍山市金龙冶金有限公司、辽宁双鞍集团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辽宁双鞍集团铁路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应税凭证的真实性。
证据二:法人王刚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上述五家单位的应税凭证未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你单位 2023 年 1 月应补增值税 1,665,703.47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 2023 年 1 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8,328.52 元。
3、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 号) 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 448 号)规定,你单位 2023 年 1 月应补教育费附加 24,985.55 元。
4、地方教育附加:根据 《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 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 98 号)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 号)、《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 [2011]35 号)规定,你单位 2023 年 1 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16,657.03 元。
5、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 2022 年第四季度应补印花税 6,082.58 元;你单位 2023 年第 一季度应补印花税 2,130.73 元。
6、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 2022 年应补企业所得 税 4,781,939.80 元。
7、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 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