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锦税一稽送达公告【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6-25 08: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锦州世吉通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07033189977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锦税一稽强催〔2024〕4号(具体内容见附件1)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87号)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于明志、王琦     联系电话:0416-2139162

附件1:《催告书》锦税一稽强催〔20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2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锦税一稽强催〔2024〕4号

锦州世吉通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0703318997744):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锦税一稽罚〔2024〕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锦税一稽处〔2024〕1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凌河区税务局补缴税款22,868,817.80元;滞纳金16,642,644.45元;罚款10,923,944.22元(详见锦税一稽罚〔2024〕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锦税一稽处〔2024〕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于明志,王琦

联系电话:2139162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87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于明志,王琦(2107180086,2107180119)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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