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长东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000771406738Y):
事由:拟认定你(你单位)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补缴增值税188,038.30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162.68元,补缴教育费附加5,641.15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760.7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5,059.49元。
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一、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15日,以支付开票的方式从辽阳信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取得6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47,278.00元。该公司2018年1月至12月隐匿收入合计974,566.60元。2018年2月26日从辽阳惠华新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进1台多用途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297,863.25元,税额50,636.75元,之后,该公司把此车退掉置换了其他型号的车,但此项税额并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二、证据:
证据一:该公司2018年2月份记账凭证(记字第4号)。
证据二:祁有智的询问笔录,李长东的询问笔录,祁有智记的流水账。
证据三:2018年1至12月增值税申报表,2019年1月增值税申报表。
三、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及依据
(一)拟处理建议及依据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99,660.13元,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37,741.42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37,401.55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20.78元,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41.90元,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162.68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修改
4.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辽政办发[199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的规定,该公司2018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005.94元,2019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54.83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760.77元。
5.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的规定,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706.37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拟处罚建议及依据
1.隐匿收入少缴税款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2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对该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外不缴或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71,204.85元。
2.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该公司与辽阳信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仅以支付开票的方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多列支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
该公司虚开发票金额为547,27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无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应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虚开应处100,1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利用虚开的手段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是偷税。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罚款金额为10,676.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处100,100.00元罚款。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后续管理,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对接。在涉嫌犯罪移送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认真对照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审视已作的决定;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之规定,鉴于该公司虚开增值税普发票案已经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并准备移送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还没有形成最终处理结果,因此,该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隐匿收入的行为暂不做税务行政处罚,待司法机关作出有效判决或形成有效判决后,再决定是否对该公司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综上,该公司应补缴税款共计236,260.47元(其中已缴纳增值税50,636.75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1,353.12元),费款共计9,401.92元,合计245,662.39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