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31 09: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体现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0〕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明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发生时的处理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交易,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有十六条。

(一)第一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的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存量房权属转移业务(包括买卖、交换、抵债、作价入股、划转、赠与、继承和析产等业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且要求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三)第三条明确了存量房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工业用房等房产类型及该房产所属土地。土地单独交易参考此办法。

(四)第四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的概念。

(五)第五、六、七、八条,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方式。

(六)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明确了处理计税价格争议受理情形、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的操作流程、办理时限和应出具的文书。

(七)第十三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的后续事项管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争议处理结果不服,选择继续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第十四条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税收纳税申报时,告知其享有按照本公告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权利,以及故意办理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九)第十五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双方的责任。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十)第十六条明确了《办法》的执行日期为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链接:关于《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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