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10000001099719Y/2024-01489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辽财税〔2024〕320 号 | 发文时间: | 2024-12-30 |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实施办法> 的通知》(财税〔2024〕28 号)授权规定,经省政府同 意,现将《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30日
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
实施方案
第一条 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辽宁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第二条 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第三条 除水力发电取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对纳税人实际取水量超过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1.5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
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缴纳水资源 税情形和第十六条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情形以及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免征情形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2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
第四条 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外,水资源严重短缺和 超载区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同类区域同类型取用水户适用税额的1.5倍征收。
第五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水资源税。
第六条 全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八条 全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九条 开征水资源税后,全省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第十条 全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附件
辽宁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水源类型 |
取用水行业或类别 | 税额标准 (元/立方米) | |
取用地表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0.3 | |
特种行业 | 4 | ||
水力发电(元/千瓦时) | 0.005 | ||
其他行业(含火力发电冷却 取用水及个人) |
0.4 | ||
取用地下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0.5 | |
特种行业 | 5 | ||
水源热泵 | 0.1 | ||
疏干排水 | 回收利用 | 0.1 | |
直接排放 | 0.2 | ||
其他行业(含火力发电冷却 取用水及个人) |
1.2 |
注:特种行业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