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岩(身份证号:210404********1839):
事由:责令限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条
通知内容:根据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2030号民事裁决书,你与2020年4月2日、6月18日分别收到执行款共计45807.29元,其中利息收入11854.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370.858元。限你公告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或解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望花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