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发物资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92210422MA7DUT0M4H):
经我局(所)于 2024 年 04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 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榆树乡工业园区225室 )2021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共为四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 年 11 月 29 日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发物资经销处向重庆宏图锦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份,发票号码为 00419501 至 00419513,金额 1,286,073.27 元,税额 12,860.77 元,价税合计 1,298,934.04 元。2022 年 1 月 28 日,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发物资经销处向山西特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2 份(其中红票 21 份),金额 0 元、税额 0 元,价税合计 0 元。2022 年 1 月 29 日,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发物资经销处向唐山市中飒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份,发票号码为 00056026 至 00056027,金额 198,015.84 元、税额 1,980.16 元,价税合计 199,996.00 元。2022 年 5 月 30 日,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发物资经销处向重庆环拓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份,发票号码为 00055563 至 00055566,金额388,345.04 元、税额 11,650.36 元,价税合计 399,995.40 元。
2、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未登记对公账户。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
检查人员通过对你单位经营地检查发现,你单位有办公地点,无办公人员。你单位登记注册法人王健称他本人对你单位经营情况毫不知情,找不到实际经营人王晨,根据你单位代办税务登记人员王九菊并为其制作《询问笔录》,榆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征管部门提供的《实地核查情况说明》,检查人员认为你单位的登记注册法人王健不是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发物资经销处的实际经营人。综上所述,你单位存在以下虚开特征:无进项税额;未登记企业对公账户信息;下游受票企业重庆宏图锦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市中飒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特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环拓能源有限公司均为非正常企业,其中重庆宏图锦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变票虚开;已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 号)规定情形,其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1 组,金额合计 1,872,434.15 元,税额合计 26,490.79 元,价税合计 1,898,924.94 元,认定为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发票无相匹配的上游购进发票。
证据 2:对外开具发票品名为煤炭,下游购货企业为河北、山西、重庆,地处华北、西南地区,不符合煤炭交易常规且重庆宏图锦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变票虚开。证据 3: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发物资经销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走逃失联。
证据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用于证明你单位未登记对公账户。
证据 5: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征管部门提供的《实地检查情况说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 号)之规定,对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 46“虚开金额 50 万元以上(不含)500 万元以下的,处 10 万元以上(不含)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罚款 300,000,00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300,000.0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