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火越物资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92210422MA11G3TW1K):
经我局(所)于 2024 年 0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 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榆树乡工业园区 212 室 )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纳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在 2021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期间,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00 份。你单位在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年 11 月 17 日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9 份,金额 4,849,544.70 元,税额 48,495.30 元。
你单位在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期间,向重庆宏图锦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9 份,发票号码为 00388181-00388193、00389546-00389582,金额 4,849,544.70 元,税额 48,495.30 元,价税合计 4,898,040.00 元,货物名称 “煤炭*煤”。
重庆宏图锦科技有限公司已被重庆市第二稽查局认定为变票虚开。
2.业务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进项发票仅有 6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为*住宿服务*住宿服务、*汽油*95 号 车用汽油、*文具*印章、*乙醇汽油*95 号车用乙醇汽油、*餐饮服务*餐饮服务,价税合计1,705.84 元。对外开具发票品名为煤炭*煤,没有和销售品名相匹配的进项,且下游购货企业位于西南地区,不符合煤炭交易常规。
3.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未登记对公账户。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王振坤,法定代表人称自己不是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了解,实际控制人是李东生,现已联系不上。根据新宾满族自治县榆树乡人民政府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振坤、王九菊的询问笔录内容显示,检查组认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振坤不是实际经营人。
你单位没有生产经营场所,只有办公地点,没有财务人员,实际经营人李东生处于失联状态。你单位已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你单位开具发票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开具发票的情况;
证据 2:重庆市第二稽查局对重庆宏图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证明你单位下游单位重庆宏图锦科技有限公司已认定虚开;
证据 3: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永陵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单位开具发票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下游购货企业为重庆,地处西南地区,不符合煤炭交易常规;
证据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用于证明你单位未登记对公账户;
证据 5:检查人员制作的对你单位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王振坤的《调查笔录》;
证据 6:榆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永陵税务分局提供的《实地核查情况说明》和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无人员办公;
证据 7:检查人员在民警陈炜木、徐斌赫见证下对办案民警李彦庆制作《现场笔录》;
证据 8: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管理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单位已为失联状态。
综上所述,你单位存在以下虚开特征:没有和销售品名相匹配的进项;未登记企业对公账户信息;下游受票单位已被认定虚开;直接走逃未进行纳税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 号)规定情形,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9 份,金额 4,849,544.70 元,税额 48,495.30 元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 46“虚开发票”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处于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决定对虚开发票行为处以 30 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300,000.0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