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十二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4-11-29 08:37 来源:盘锦税务 浏览次数: 字号:[] []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0号)中新取得的农贸市场土地,筹建期间是否可以享受,下面就为大家讲解一下。

答: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由于还不具备提供农产品交易的功能,尚不发挥支持农产品流通的作用,且在建期间其交易的产品类型、用地功能划分也存在较强不确定性,相应用房、占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都有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都有什么?

答: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总局7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你单位作为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总局前一阵发布了新文件,明确7月份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相比以前规定,这个新公告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 (按季预缴)或6月份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允许其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6.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10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7.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设置辅助账,请问辅助账有什么格式要求吗?

答:"为帮助纳税人对辅助账有清晰认识,先后发布了两版辅助账供企业参照: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2015版辅助账。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发布的2021版辅助账。

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适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8.小型企业,研发费用金额较小,可以在预缴时不享受,在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9.总局7号公告里说的“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具体是指什么要求?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一是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三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四是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0.对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国家有什么鼓励并支持创业就业的政策吗?

答:"这位纳税人您好,那当然是有的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那么应该如何申报享受呢?"

11.我公司招用数名65岁以上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由于招用的退役士兵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企业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该种情况下,企业是否能就招用此批退役士兵享受吸纳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并列关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应适用该优惠政策。

12.国家对脱贫人口创业有什么政策?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13.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录其就业,可以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脱贫人口”与原政策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什么关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脱贫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税收政策?

答:考虑到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实现全面脱贫,1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其就业的,可按规定扣减相关税费。该脱贫人口的概念是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延续和拓展。

14.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5.出售自有住房后1又重新购买住房的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但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且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中“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7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保障性住房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建设计划、适用对象、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经与财政部、住建部沟通,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实行名单制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据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名单范围给予相关税费优惠。

17.现在购房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结合我省实际契税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1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其中,“接收”是指金融机构在政策执行期限内收到抵债资产,还是指在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

答:按照现行契税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因此,只要抵债资产权属转移按照上述规定所确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政策有效期内,就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19.2023年第35号第三条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第七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那么该不动产是指在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接收的抵债不动产,还是在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抵债不动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接收抵债资产能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应以该行为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发生在公告有效期限内(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判定标准。

20.2023年第52号文第二条所指“生产辅助用地”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汽车客运站生产辅助用地包括汽车安全检验台、车辆清洁清洗处、车辆维修处等辅助汽车客运生产的用地。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生产辅助用地范围可参照上述标准。

21.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2.2023年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2023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4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还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纳税人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不能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仍可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足以调减,则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

23.总公司与重点人群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实际在分公司工作,并由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应当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享受税收政策?

答:14号公告、15号公告均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政策。上述规定的要点在于通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确定招录的事实。依法缴纳社保属于附加条件,目的在于更好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重点人群实现较高质量就业。因此,对于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形,应当由总公司享受政策。

24.A企业招用某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累计就业时间未满3年,该人员又被我企业招录就业,请问我企业是否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政策?

答:企业招用相关人员就业时,应把握每人最多只能享受3年(36个月)政策的原则。在3年(36个月)期间变更就业企业的,由新就业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即使该人员又满足重点群体条件(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也不能再次享受政策。

25.我公司今年第一次发生研发费用,我们想问一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2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中的“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答: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27.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否适用?

答:公告中政策适用主体不包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运作模式、经营规模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总体优于个体工商户,而且还包括一些专门从事资本投资、平台经济等领域的纳税人,给予政策会加剧税负不平衡。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制设计差异较大,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仅由个人投资者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小型微利企业除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也不宜简单比照。

28.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后,新的业主属于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是否可以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优惠?

答: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既包括设立登记,也包括变更登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如变更后的经营者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可以按规定享受税费扣减优惠。

29.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43号公告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货物劳务,并未区分是否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0.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发生留抵退税或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以下简称“留抵抵欠”)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答:"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3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32."主营业务是化妆品制造且创业初期为了推销产品花了不少广告宣传费用,不知道国家对此有没有优惠?"

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3.我公司是一家集成电路企业,听说国家再一次提高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34.我公司是一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如要享受研发费用按12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适用研发费用按12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范围与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的范围一致。该类企业采取清单管理的方式,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在年度终了后,您可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发的文件,如自行判断符合条件,可按规定及时提交申请列入企业清单。列入企业清单后,您可享受研发费用按12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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