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第三条的规定: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