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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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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个税

办件编号 LYHF20190807 提交时间 2019-08-07 00:00:0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第一条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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