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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用备案
内容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用备案吗?

办件编号 LYHF20191018 提交时间 2019-10-18 00:00:0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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