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210000001099719Y/1996-0000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6〕74号 发文时间: 1996-09-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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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链接:图解 | 以旧换新 增值税这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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